一场由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促成的返乡创业项目,历经联营、承包、违约纠纷与连环诉讼后,以牵头人刘满堂承包团队在多起民事案件中全部败诉告终。法院判决该团队向发包方支付价值合计超 1500 万元款项,而其核心抗辩 ——“发包方违约生产同类产品导致经营失败”,未获一、二审法院及省高院再审支持。这场始于政府招商、终于对簿公堂的合作闹剧,虽在诉讼程序上暂告段落,却因审理过程与判决结果的诸多疑点,成为县域营商环境建设中一道引人深思的考题。
从招商联营到对簿公堂:一场破碎的创业梦
2017 年,响应德安县政府返乡创业号召,在外经营五金生意多年的刘满堂牵头多位同乡入驻丰林工业园,先后成立五家不锈钢管件企业。
2021 年初,为配合环保整改要求,经政府协调,五家企业整合成立 “江西卓信五金有限公司”,以联营体模式运营。然而,联营公司仅维持四个月便因内部矛盾注销,联营体却未依法清算解散。
2022年的1月8日和2月17日,为盘活经营,五家联营体企业和股东与刘满堂团队分别签订《企业经营权承包经营协议书》、《经营承包协议书》,明确约定“发包方股东不得在承包期间生产同类产品”。但承包期内,刘满堂团队发现,发包方核心成员李若华、周金保等人竟在浙江诸暨另设厂房,生产相同规格的不锈钢管件,直接冲击其市场份额,导致经营陷入困境。
2023 年底,双方签订分伙备忘录,约定设备归还原主、库存产品变现后按股分红。不料,自2024年起,李若华、周金保等陆续向德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满堂团队支付承包费、分红款及设备材料折价款等多项费用,由此引发连环诉讼。
核心争议焦点:违约事实与举证责任的博弈
刘满堂团队在诉讼中始终坚持,发包方违反禁止竞争条款的根本违约行为,是导致承包经营亏损的直接原因。为证明该主张,团队提交了现场照片、生产视频、股东签字《证明》等证据,甚至出示了由周金保签字的《和解协议》,这其中明确记载周金保“自愿补偿被告 65 万元”,在德安县人民法院(2024)赣0426民初941号一案庭审中,周金保等原告亦认可该协议真实性。
德安县人民法院在(2024)赣0426民初233号一案中认为:刘满堂等被告提供的证据(包括股东们现场突击核实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李若华生产了与被告相同的产品,不能证明李若华存在违约行为……”
据刘满堂团队透露,李若华曾亲口“承认违约并同意赔偿”,但“因赔偿金额未达实际损失”,双方未达成一致。然而,法院的审理结果却与该抗辩相悖。德安县人民法院以 “证据不足”、“《补充条款》缺乏违约股东本人签字无约束力”为由,未采纳违约抗辩,认为违约争议应另案处理;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则进一步认定,“承包人未能充分证明发包方违约行为与承包费债务存在直接关联”。
对此,刘满堂团队提出三点核心质疑:其一,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团队认为提交的证据已形成完整链条,足以证明违约事实,法院要求其承担过高举证责任缺乏合理性;其二,关键证据未依法质证。二审中由法官助理主持的 “庭询谈话”,对一审未质证的物证、视频证据处理草率,涉嫌程序违法;其三,遗漏必要诉讼主体。涉案承包协议涉及多名发包人及资产持有公司,法院未追加其参与诉讼,导致责任主体认定缺失。
此外,案件还存在多重程序争议。在原告周美华诉刘满堂等合同纠纷一案中,刘满堂团队于2026 年1月22日提交《中止审理申请书》,指出周美华所主张的 “固定资产返还” 已在另案中作为股东权益处理,此次起诉属重复诉讼,且需以另案二审结果为依据。2026年2月2日,团队又提交《证据保全申请书》,称价值 1261 余万元的设备、模具等仍存于江西恒泰公司厂区,面临灭失风险,同时申请延期开庭。
法律层面的三大核心争议
针对此案,专业律师梳理出三大核心法律争议点,直指案件审理的关键症结:
一是违约事实认定与证据采信问题。争议核心在于现有证据是否足以证明违约行为及因果关系。刘满堂团队提交的照片、视频、股东证明及《和解协议》,能否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以“补充条款无签字” 否定约束力,是否忽略了《和解协议》所体现的违约自认?从法律逻辑看,“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虽适用,但法院对举证标准的把握是否过于严苛,值得商榷。
二是审理程序的合法性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权应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行使,法官助理主持庭询并处理关键证据,是否构成程序越权?未经充分质证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同时,法院未追加全部发包人及资产持有公司为诉讼主体,是否导致责任划分不清,影响判决公正性?
三是主体资格与清算程序问题。已转让股权的周金保是否仍具备发包主体资格?其后续签订的承包协议效力如何认定?此外,卓信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联营体资产未分割,法院仅凭《股东资产清单》判决返还投资款项,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清算程序的强制性规定?
律师指出,此案涉及合同、公司、侵权等多重法律关系,刘满堂团队需在法定期限内,围绕证据补强、程序瑕疵、法律适用错误等方向行使救济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创业梦碎背后的营商环境思考
截至目前,刘满堂团队在四起诉讼中均告败诉,1500 余万元的债务让这个返乡创业团队陷入绝境。“我们响应政府号召回来,却因对方违约蒙受损失,最终要承担全部债务,相当于白干几年还要倾家荡产。”刘满堂在申诉材料中写道,案件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程序操作上的诸多疑问,让判决结果显失公平。
尽管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的再审申请已被驳回,刘满堂团队仍计划通过法律监督程序推动案件重审。这场纠纷不仅关乎一个创业团队的命运,更折射出县域招商引资中司法保障的重要性。
有关人士指出,返乡创业是推动乡村振兴与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司法机关作为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应当通过公正裁判为创业者营造稳定、透明的法治环境。此案中暴露的争议点,若不能得到妥善解决,不仅会挫伤创业者的投资信心,更可能影响地方营商环境的口碑。“选择德安,就是心安” 的营商环境品牌承诺,需要靠每一起公正审理的案件来践行。
这场由政府招商引发的创业合作纠纷,在法庭上划下了沉重句点,但其中涉及的法律争议、程序反思与营商环境建设课题,或许才刚刚开始。(马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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