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武汉市营商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蔡甸区人民政府、蔡甸区纪委监委:
武汉泰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法进驻武汉蔡甸区开展户用光伏项目经营,却遭遇张湾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队选择性执法、“吃拿卡要”等违规行为,及官塘村村委会相关人员利用职权垄断市场、恶意举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项目被强制拆除,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失,蔡甸区营商环境以及执法人员形象受到严重破坏。当时人不在家强拆,造成房屋漏雨。现恳请相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纠错,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重塑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
事实与经过详述:
(一)项目合法合规,手续完备
2024年,我司响应国家清洁能源发展政策,进驻武汉蔡甸区张湾街道开展户用光伏业务。针对官塘村村民叶某的房屋光伏项目,我司已依法完成发改委备案等全部法定流程,并合法租用叶某房屋作为建设场地,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全程合法合规。
(二)综合执法队“吃拿卡要”,执法言行不一
1. 首次刁难与索贿:项目建成后,张湾街道综合执法队以“有人举报违建超高”为由,要求我司整改。我司积极配合完成整改并提请执法队验收,期间执法队Y队长向我司索要黄鹤楼香烟x,我司为推进事项被迫满足其要求。
2. 二次刁难与宴请索贿:整改验收后数日,执法队又以“该村属于旅游景点”“村委领导举报”为由,要求拆除项目。为寻求合理解决,我司被迫邀请Y队长协商,于2024年6月24日在蔡甸区“嘎星牛骨头”餐厅设宴款待。Y队长携4名自称“执法队员”的人员赴宴,席间明确表态以及后来录音,这个不是城管意思,中国都是人情社会,你们 去摆平该村书记就没事了。自己和村书记关系不错,我司均有完整支付记录留存。
3.以该村属于景区再次点难,要求拆除。
4.最后以未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为由偷偷强拆,造成叶某房子漏雨。以上均有相关视频。
(三)恶意举报背后的垄断真相
经多方走访核实,官塘村Z书记本人涉足其他公司光伏业务,意图垄断张湾街道辖区内户用光伏市场。此前,z书记曾派人向叶某洽谈光伏合作,因报价过高被拒绝,遂对我司承接的该项目怀恨在心,通过频繁恶意举报的方式施压,并扬言可以搭铁皮瓦就是不能安装光伏而综合执法队对此恶意举报配合点难选择性执人情法,反而沦为其排挤竞争对手的工具。
(四)选择性执法与违法强制拆除
1. 执法标准不一:我司项目被认定“超高”要求拆除,但官塘村范围内,尤其是z书记相关业务的光伏项目,存在明显超出规定高度的情况,却未被执法队查处,执法队的差异化处理已构成典型的选择性执法。
2. 程序违法强拆:2025年,执法队在未出具合法有效的强制拆除决定书、未履行告知义务、未与我司及房屋产权人叶某充分沟通的情况下,以“违反城乡建设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条例”等名义,在叶某不在家时私自上房强制拆除项目,导致设备损毁、现场一片狼藉,严重违反行政强制程序。
3. 拒绝沟通回避责任:拆除前后,我司多次尝试与综合执法队工作人员沟通,均遭拒接电话、拉黑联系方式等无理对待,导致合法诉求无处表达。
4.我公司与蔡甸改委已经深度沟通该区域不属于景区范围。




三、核心质疑与诉求要点
结合事实与法律规定,我司提出以下九点核心质疑,恳请相关部门逐一核查回应:
1. 官塘村书记开展的光伏业务,是否均依法办理发改委备案、规划许可等全部法定手续?
2. 该村其他光伏农户(尤其是Z书记相关业务)的建设标准,是否均符合综合执法队所援引的“高度限制”等条例?
3. 若该村属于旅游景区管控范围,为何仅针对叶某家的光伏项目单独执法,其他同类项目却未受影响?
4. 叶某房屋附近,周书记相关光伏业务明显超高的部分,为何未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查处?
5. 综合执法队Y队长等人接受宴请、索要香烟白酒的行为,是否违反行政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6. 周书记通过恶意举报排挤竞争对手、垄断市场的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
7. 综合执法队针对不同主体适用不同执法标准的行为,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公正原则?
8. 我司依法取得的发改委备案,其法律效力何在?为何备案手续完备仍遭违法拆除?
9. 执法队在当事人不在场、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实施强制拆除,是否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
10、蔡甸张湾光伏是否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否有红头文件可以出示下,杨队为啥不出出示,执法是否一视同仁?这种带有选择性是否合理?
四、法律依据支撑
(一)平等与公正执法原则
《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行政机关适用法律应一视同仁,无正当理由不得差别对待。《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要求实施处罚必须遵循公正、公开原则,对违法者平等适用法律,相同情形相同处理,违反则构成滥用职权,相关行政行为撤销或确认违法。
(二)禁止执法人员以权谋私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执法人员不得索取或收受当事人财物、谋取私利,否则执法行为可被撤销,相关人员应依法追责;《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严禁公务员贪污贿赂、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者应给予纪律处分;《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三十九条明确,城管执法部门及人员存在吃拿卡要、徇私枉法等违法行为的,上级部门应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处分。
(三)行政强制程序法定
《行政强制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强制应适当,不得滥用职权;该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明确,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必须履行催告、告知权利等法定程序,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实施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存在滥用职权、程序违法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
(四)反垄断与营商环境保护
《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禁止经营者达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书记利用职权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上述规定。《湖北省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办法》明确要求,对市场主体投诉的营商环境问题,受理单位应3个工作日内审查,办理单位15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确保企业诉求“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五)光伏项目合法合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武汉市城管委相关答复意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免除规划选址等部分支持性文件,依法取得发改委备案即具备合法合规性,不属于违法建筑。武汉市发改委明确,个人或企业利用房屋建设光伏项目,在完成备案后应受法律保护,不得随意认定为违建拆除。
五、具体诉求
基于上述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司提出以下明确诉求:
1. 依法查处张湾街道综合执法队Y队长等人接受宴请、索要财物的“吃拿卡要”行为,追究其行政纪律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 依法撤销针对我司光伏项目的违法强制拆除决定,确认该拆除行为违法,并责令相关部门赔偿我司因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3. 依法查处官塘村z书记恶意举报、利用职权垄断光伏市场的违法行为,责令其停止不正当竞争,消除对我司经营造成的不良影响;
4. 对张湾街道综合执法队的选择性执法行为进行全面调查,责令其整改执法不公正问题,公开执法标准与流程;
5. 督促相关部门对我司光伏项目的合法性进行重新认定,协助我司恢复合法经营,或提供同等条件的替代解决方案;
6. 建立营商环境问题整改长效机制,对蔡甸区张湾街道辖区内光伏行业执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杜绝类似选择性执法、权力寻租行为再次发生。
六、附件清单(复印件)
1. 发改委备案文件;
2. 房屋租赁合同;
3. 整改验收相关记录;
5. 项目拆除前后现场照片、视频;
6. 执法队拒接电话、拉黑联系方式的证据截图;
7. 官塘村其他光伏项目(含z书记相关业务)超高情况的现场照片;
8. 走访核实垄断事实的相关证人证言(可提供联系方式供核查)。
我司坚信武汉市各级政府部门会重视营商环境建设,依法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恳请相关部门尽快介入调查,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我司,还蔡甸区一个公平公正、风清气正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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