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违规勾连侵占国有资源霸占老兵合法土地12年,达成赔偿承诺后遭恶意毁约、维权屡遭打击报复
我是孙广军,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原省林业厅),庆安国有林场管理局金沟林场退休工人、退役军人,现就本人 24 公顷合法承包地被违法侵占、多年维权被层层官官相互刁难一事实名曝光。自1999年开荒逐年缴纳土地承包费,我全程遵照政策与法律办事,是不折不扣的守法公民;反观韩某(原黑龙江省林业厅领导,厅级公职人员)、韩某(韩某之子,省森工总局在职干部)、郑某(原庆安林管局常务领导、后续代理领导)、郑某(原金沟林场领导)四名公职人员,依仗职务权力相互串通,侵占国有资源,非法夺地、权钱交易行贿受贿、公款私用、毁林开荒、纵火致山林失火,到花钱封口、单方撕毁赔付约定、伪造证据,对抗中央第三巡视工作、打击报复举报人,全流程行政行为严重违法,多项行为触犯刑法,已涉嫌多项刑事犯罪。
1998 年,依据庆安林管局 1998 年 3 号文件,我自筹数拾万资金在金沟林场 21 林班 2 小班开荒 24 公顷(360亩)荒地,完整走完申报、实地测绘、林场初审、林管局逐级审批全部法定手续。1999 年、2000 年庆安林管局存档林地台账明确登记土地使用权人为孙广军,此后我按期足额缴纳土地承包费,依据《民法典》《土地管理法》,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国家法律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收回侵占。
2004 年春,时任庆安林管局常务领导郑某、金沟林场领导郑某相互勾结,在没有法定征地批复、未履行通知、听证等法定程序、未经我本人同意的前提下,滥用职权、强行收回 24 公顷承包土地,无偿转交时任省林业厅领导韩某耕种,以此土地利益换取郑某个人职务升迁。从行政层面:该收回土地行为无法律依据、缺失法定审批手续、滥用、超越职权违反土地征收法定程序,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属于超越职权、程序严重违法、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无效行政行为;从刑事层面:郑某、郑某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财产性利益送给上级韩某领导谋求职务晋升,构成行贿行为;韩某利用领导职务便利无偿占有土地,收受财产性利益,构成受贿罪,四人共同实施上述行为,同时违反《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
除此以外,郑某违规指派金沟林场领导郑维春签订50年(2025.4.10-2055.
4.10)无偿用地协议,将涉案承包地连同周边 200 余公顷国有资源一并无偿交由韩家使用;韩某利用职务纵容家人大肆毁林开荒,韩某在同年中秋节擅自点火开荒,引发大面积森林大火,事发后紧急调集八个林场人员连夜扑救二天才扑灭火情,造成大片林木损毁、重大林业资源损失,韩某作为林业系统在职干部明知林区禁火仍违规用火,涉嫌失火犯罪;郑某还动用林管局汽车队机械、油料、公款为韩家建房、修路、修建桥涵,公款公物私自用于私人开销。上述行为再次印证四人滥用行政职权:违规处置国有资源、擅自签订长期无偿用地合同、挪用林管局汽车队公款公物,行政行为全部于法无据;刑事上,郑某肆意处分公私财产造成巨额损失,韩某纵容毁林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滥伐林木条款,韩某违规用火引发重大森林火情,涉嫌失火罪,全链条事实已经满足《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四人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私人财产、国有资产合计 170 余万元重大损失,达到滥用职权罪 “情节特别严重” 定罪标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案涉我的 24 公顷土地被非法无偿占用整整 12 年,直至 2016 年在我持续多年实名举报施压下才得以返还,非法占地直接造成我巨额经营性经济损失,相关人员滥用职权侵占私人合法财产、肆意侵吞国有资源的违法事实铁证确凿。
2014 年 9 月26日,我依照《宪法》第四十一条赋予的检举控告权利,依法实名举报上述违规占地问题。同年 11 月17日,郑某受韩某委托,联合韩某去金沟林场拿出 10 万元现金,意图用钱封口、抹平违法行为,被我严词拒绝。2017 年4月27日经省林业厅纪检宋学范出面协调,时任林管局领导刘某、副领导邹某、科室负责人黄某共同敲定解决方案:以免除24公顷土地12年土地承包费,用来赔偿我土地被占用产生的经济损失,该方案已经实际落地执行 2017、2018 两年,以实际履约行为确认赔偿约定合法有效,具备法律约束力。
2019 年郑某出任代理领导后,因记恨我此前的举报行为,出于打击报复目的,无视法律与行政诚信,单方面无故终止剩余年限赔偿,直接撕毁已经生效的赔偿协议。行政层面:郑某单方撤销已生效行政赔偿决定,违背行政信赖保护原则,属于滥用行政管理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刑事层面:借职务便利打击报复举报人,同样是滥用职权的客观表现,持续加重滥用职权犯罪后果。2025 年中央第三巡视组进驻黑龙江,我依规8月20日递交举报材料,韩某冒充省自然资源厅纪检领导随即联合庆安林管局一把手陈某、纪检领导赵某、金沟林场领导高某等人8月30日赶赴金沟林场篡改档案资料、编造虚假证据,刻意掩盖韩某厅、郑某当年非法侵占国有资源真相、对抗中央第三巡视工作。伪造、篡改原始档案,意图包庇涉案人员、阻碍纪检巡视核查工作,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同样是滥用职权衍生的违法犯罪行为。2026 年我再次依法信访维权,要求庆安林管局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行政行为作出者需要承担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合理的责任,依法提供2004年侵占我24公顷土地贿赂林业厅领导韩某的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以证明其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庆安林管局却以各类理由全盘驳回赔偿诉求,刻意回避自身行政行为的违法责任。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因郑某、郑某违法履职造成财产损害,相关机关应当责令二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依法对其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法条明晰:公职人员违法行政行为侵害公民合法财产,必须依法赔偿;滥用职权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应当追究行政乃至刑事责任。我自始至终依法维权、没有任何过激举动,全程坚守法律底线;涉案人员韩某、韩某、郑某、郑某、彭超接连上演非法占地、行贿谋利、公款私用、中秋放火致山林失火、毁林、封口私了、单方毁约、伪造证据、打击报复等多项违法行为,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事实相互印证。
在此我严正提出诉求:
1、立刻遵照 2017 年多方敲定的赔偿方案,足额补齐剩余 10 年土地占用对应的经济赔偿;依据现在金沟林场旱田每公顷土地承包费价格赔偿。
2、纪检与司法部门立案彻查韩某、韩某、郑某、郑某、等人滥用职权、超越职权、行贿受贿、非法侵占土地、中秋纵火毁林、打击报复举报人、隐瞒包庇、作伪证、销毁证据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法依规追究党纪、政务及刑事责任;
3、纠正相关单位推诿不作为行为,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解决信访人信访问题。
本人孙广军,身份证号232330****0811承诺,以上内容,全部属实,均是本人真实经历,如有任何虚构内容,本人愿承担所有法律责任。与转发及代发人员无关。感谢大家帮忙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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